青政办〔2011〕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5]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精神,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0]732号),现就国土资源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
(一)确保民生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应保尽保。公共服务类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重点倾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每年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计划指标不低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总指标的5%。
(二)保障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东部城市群建设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东部城市群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给予全面保障。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在实际用地中,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足的,经省国工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用地计划指标可预先安排使用,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备案。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给予全面保障。
(三)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没。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建设中的交通、公共服务等用地,以及当年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给予充分保障,不足部分可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加。
(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周转指标使用方式,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益,周转指标所得收益分配大部分要向牧区倾斜,用于改善拆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游牧民定居点建设可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保障项目用地。
二、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五)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效率。实行内部联动会审制,建设项目用地会审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勘测定界报告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通过的,不再进行审查。
(六)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重点支持纳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规划、东部城市群建设规划、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双百”工程的用地审批,凡纳入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报件后,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需报省政府审批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根据实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现场办公形式,具体指导用地报件和资料的审查,提高用地审查效率和报件质量。
(七)完善先行用地制度。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紧急避险、抢险救灾工程用地,纳入先行用地范围。工程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和核准(备案)后,并履行完征地程序,土地补偿安置到位,无土地权属纠纷和群体性上访的,可申请先行用地。其中,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受理报件后,属国家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属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省重点工程、民生工程,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八)实施差别化缴费方式。几纳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规划的项目,项目用地报批审查时,可先行试点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承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待项目用地正式批复下达前,按标准足额缴纳。
(九)规范农牧民新村宅基地管理。农牧民新村建设已纳入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由所在地的市、州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牧区建设用地撒并、复耕相结合,耕地占补平衡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纳入省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十)支持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确地等国有未利用她,且无土地权属纠纷,建设太阳能光伏、风向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租赁方式供地租赁年期比照出让工业用地年限;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建设的石山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确定用地规模,以租赁方式供地,租赁年期与矿山使用年限一致,租赁价格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以划拨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20公顷以下的由州级人民政府审批,2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结果在有效媒体和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一20%执行;其他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十三)进一步明确划拨用地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企业用于绿化的土地视为生态工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也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
四、建立地质勘查开发新机制
(十四)完善矿业权配置方式。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对金、煤等34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配置,经省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叔;其他矿种,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五)全面加快矿权审批。加快推进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引导。依据规划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优化配置、集约利用、注重保护的思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管理,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规划区的勘查开采,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建立探矿权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实现找矿新突破。内生成因铁矿的探矿权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十六)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对探明矿产地或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地方政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矿业权;对矿业权处置收益,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成。
(十七)促进地勘工作环境改善。改善地勘工作条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地区,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增加地勘项目安排,尤其要增加对当地优势矿种勘查项目的安排,并以国家出资为主的方式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地方优势产业发展。
(十八)加快煤炭勘查开发。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柴达木煤炭专项勘查规划,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的煤炭勘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划,做好试验区煤炭资源勘查区块探矿权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加快编制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煤炭采矿权投放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备案。积极争取授权颁发试验区煤炭采矿许可证。煤炭项目核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十九)提高矿产地农牧民生活水平。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要率先开展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所在地群众补偿安置的改革试点,鼓励开发企业在开发地投资开展公益性社会事业,探索采用土地使用权、现金入股、安置当地群众就业、辅助性工程承包等方式,使矿产开发地农牧民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与资源开发同步发展。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
(二十)积极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网络建设。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已按“十有县”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建立监测网络体系的,优先安排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同时在监测网络建设中给予技术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十一)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已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矿山开发利用秩序良好的地区,优先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