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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伤人未施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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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4 08:40:01
编辑:海西新闻网

  海西新闻网讯 2014年9月5日,格尔木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一度施救被害人,将其抬上车准备施救最终却又遗弃,被害人被发现时已身亡。近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秦某某及其同案宋某,由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三年。

  据了解,2014年9月5日晚,秦某某驾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梁某撞伤,便立即将梁某抱上肇事汽车后排座位驾车离开现场。随后,秦某某叫来宋某,一同将梁某带至卫生服务站诊治。在被服务站医生告知须送医院救治后,秦某某又驾车与宋某将梁某带至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大楼外。因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同时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秦某某未将梁某带入医院大楼内救治,而是驾车将被害人带离医院。其后,在秦某某提议下,秦某某和宋某于当日23时许,将尚有生命体征的梁某遗弃在一隐蔽地点逃离。而梁某则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鉴于秦某某、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而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情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遂作出上述量刑。

  主审法官认为,原本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是被告人事发后,能拨打120及时抢救伤者,并投案自首,或将被害人直接送入医院救治,何至于沦落到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重刑。被告人秦某某、宋某的一念之错就由量刑较轻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量刑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付出的沉重代价发人深省,值得人们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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