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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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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7 13:07:28
编辑:海西新闻网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在修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往往在表述时,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同于地方性法规,其实不然。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赋予的自治权限,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在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制定的在本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依照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联系。

  一是从属性。尽管从“量”上讲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从属于上位法的程度不同,但从“质”上讲,都要从属于上位法。

  二是地方性。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都限于本行政区域。

  三是具体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依照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样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施需要。这说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能照抄照搬法律条文。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除具有上述共同点外,还具有其他一些共性,如规范性、强制性等等。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毕竟不是同一概念,它们有着明显区别:

  一是制定机关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是立法前提不同。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两个前提:一是依照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二是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两个前提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有两个前提,即通常所讲的两个原则:一是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虽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都有着两个立法前提,但立法前提是不同的。因而二者在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尽相同。

  三是立法程序不同。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有两种情况:首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淮后,由批准机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是效力层次不同。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这主要是根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征来作出规定的。关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组织法第三条释义时,曾有专门解答,指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比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大得多,一般来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不能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也比地方性法规高,一般来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其效力在本行政法域范围与法律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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