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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消除禁燃区“冒黑烟”现象——格市制定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格尔木日报
作者: 王建芳
发布时间: 2017-06-21 09:41:39
编辑: 马秀芳

  海西新闻网讯 “至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近日,格尔木市制定《格尔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对禁燃区所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将实施改造,彻底消除禁燃区“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方案》按照“应改尽改”的要求,对城市禁燃区范围外天然气通达区域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和1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锅炉,以及火力发电等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严格控制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项目准入。

  《方案》明确补贴范围为格尔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燃区外天然气管网通达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补贴标准为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按每蒸吨10万元进行分类补贴;贫困住宅小区燃煤锅炉改造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对一般住宅小区、经营性质燃煤锅炉改造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0万元安排;禁燃区内燃煤用户购买燃气、燃电壁挂炉的则一次补贴3000元。补贴只针对锅炉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主要包含锅炉本体及必要辅助设施的购置费用。

  据悉,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格尔木市成立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淘汰改造任务。同时将改造工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工作,对在今年6月20日之前完成改造任务的单位将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补贴标准;6月20日—9月10日完成改造任务,给予正常补贴。9月10日之后完成改造任务的不给予补贴。同时实施限制措施,对未按规定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收一倍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收两倍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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