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微信是现代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谁的微信账号里没三五个群?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不“尽责”,万一有人在群上做了违法的事了,您可能就因为“失职”同罪被处罚了。
案例
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据谢某称,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
解析
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编者提醒
大家在使用互联网时,请做到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要坚守“七条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