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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精准扶贫工作相关
配套办法及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1-09 10:37:29
编辑: 沈高洁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安排部署,着眼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将全州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各方面教育助学资源有效整合使用,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残联等部门起草的《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西州养老服务扶贫实施意见(试行)》及《海西州贫困残疾人托养扶贫办法(试行)》,已经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海西州养老服务扶贫实施意见(试行)

  3、海西州贫困残疾人托养扶贫办法(试行)

  附件1

  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特设立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为了加强管理,管好用好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一)整合民政(慈善协会)、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教育、扶贫等部门有关助学项目资金;

  (二)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各界募捐的资金;

  (三)积极争取企业捐助的资金;

  (四)省、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资金使用原则

  助学资金主要补助贫困学生的学费,学校收取的其它费用不在补助范围内,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用于资助本州户籍贫困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贫困学生助学资金救助对象:被州内外中职学校入学注册,或者被省招办统一投档录取的省内外高校(含高职)贫困学生。

  第四条发放标准

  本科、专科、高职每生每年补助全额学费;中职每生每年补助全额学费,已免除部分不再重复补助。

  各专项助学资金按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五条申请救助与审批程序

  (一)有救助需求的贫困学生或监护人,要在每年9月底前持本人录取通知单或学生证、学校收费凭证(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统一印制的《海西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申请表》,按表式内容如实填写;

  (二)由所在地的扶贫、教育部门复核,并在当地进行公示7日,接受公开监督,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报州扶贫、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州扶贫、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州财政、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联席会议审定;

  (四)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州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发放至本人。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已列入中央、省、州、县和相关部门专项教育助学补助的学生不予重复补助,差额部分从州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给予补齐;

  (二)助学资金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设独立账号,实行专户管理,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三)凡募捐的资金要在社会进行公示;

  (四)按学年做好受助生有关情况的复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助学金:

  1、家庭脱贫的;

  2、受助学生如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助学资金;

  3、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或休学的;

  4、有其他途径结对帮扶的。

  第七条助学资金发放方式

  由州教育局直接汇兑到贫困学生手中,一学年汇兑一次。

  第八条责任追究

  承担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资助贫困学生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超过工作时限,造成贫困学生失学的;

  (四)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助学资金的。

  第九条州教育局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和财务档案,州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由州教育局、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

  附件2

  海西州养老服务扶贫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贫困老年人脱贫步伐,减轻贫困老年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心作用,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西政办〔2014〕180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养老服务扶贫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合理部署、统筹安排,全面启动精准扶贫特困老年人集中托养工作。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坚持自愿,动态管理。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不搞强制动员,不下硬性指标,既要保证老年人“进得来”,又能够“出得去”,实行动态管理。

  (四)量力而行,特困优先。各地区要根据现有养老容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特困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急需集中托养的特困对象、扶贫对象。

  二、主要措施

  (一)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市、县、行委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村级组织、老年协会、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和个体养老服务人员等承担。

  (三)承接主体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资格证书。

  三、服务对象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人。

  (二)具有本州户籍,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人。

  (三)非本州户籍60岁以上(含60岁),有固定居住场所,连续在我州生活5年以上,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年人。

  四、养老形式和运作模式

  (一)养老形式

  1、居家养老。

  2、机构养老。

  3、城乡社区日间照料。

  4、农牧区老年人代养。

  (二)运作模式

  1、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除给城市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外,还可以为城乡结合部的农村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日间照料服务。

  2、农村牧区村委会整合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等资源,建设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农村日间照料以及托养服务。农村未建成农村幸福互助院的,将建设资金整合在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已建成的幸福互助院将购置的设备移交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日间照料服务。

  3、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五、养老生活服务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城市全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生活服务费用,除按现有政策执行的老年人外,其他老年人月基本生活和服务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每日三餐),可随城市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农村牧区全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生活服务费用,除按现有政策执行的老年人外,其他老年人月基本生活和服务标准按不低于330元(我州农村低保标准4000元/

  年)确定(每日三餐),可随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养老生活服务经费按省、州、县三级财政和老年人个人分级承担的办法筹集。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供养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全部承担,承担的比例按《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办法》执行。

  2、城乡全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养老服务机构生活服务经费由本人承担总费用的80%,州级养老扶贫资金承担总费用的10%(不足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承担总费用的10%。同时,州民政局设立养老扶贫资金专户,接受捐助资金,专款专用。

  3、除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外,应当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性补助标准和州县两级补助标准之中,只能享受较高一项补贴资金,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4、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对老年人每天只提供午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当地物价确定午餐标准,州、县两级财政补助时按确定的午餐标准补助。

  各地民政局要会同本级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人数、资金落实和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等情况分别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将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养老机构补助经费

  (一)已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继续由原渠道承担。

  (二)农村牧区村委会整合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等资源开展日

  间照料以及托养服务,所需开办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城乡全托养老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农村牧区村委会兴办的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行经费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由县级财政承担。

  1、城乡全托养老机构的运行经费按现行办法执行。

  2、城市日间照料中心按供养老年人在10人以内的,每年补助6万元,10人至20人每年补助8万元、20人以上每年补助10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行经费。

  3、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按供养老年人在10人以内的,每年补助5万元,10人至20人每年补助6万元,20人以上每年补助8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行经费。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地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年可适当调整运行经费补助标准。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形成政府领导,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主管,乡(镇、街道)参与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立足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政府养老服务扶贫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文件档案资料,严格购买程序,明确服务流程及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实行转账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实行政府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及重新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使用效率。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建和再建的农牧区幸福院、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扶贫工作,绝不允许将养老服务设施闲置,如发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而不开展养老服务扶贫工作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由海西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

  附件3

  海西州贫困残疾人托养扶贫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减轻贫困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充分发挥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指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重点是“两线合一”(两线:保障线和贫困线)贫困人口识别认定中纳入我州贫困人口的残疾人。

  第三条扶持贫困残疾人采取“普惠加特惠”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的脱贫帮扶力度。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七类残疾人中的一、二级残疾人;轻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七类残疾人中的三、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海西州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并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的无传染性疾病、病情基本稳定、家庭无力照料、自愿申请托养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人。

  第六条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可采取以下托养方式:

  (一)机构托养: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照料,家庭照料有困难,有一定自理能力的年龄在16—59周岁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人。由托养机构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康复和基本的医疗等服务。被托养人员年满60周岁后,进入当地养老院或敬老院。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一般为晚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残疾人,重点为中、轻度智力和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人。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并适当组织开展康复、特殊教育、生活技能训练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培养他们生活自理能力。

  (三)居家安养:一般以家庭有照料条件,有家人或邻里能提供日常的生活保障,有服务需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按托养方式的补贴标准为:

  (一)机构托养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符合“两线合一”(两线:保障线和贫困线)贫困人口识别认定中纳入我州贫困人口的残疾人、低保标准救助的(凭相关证明),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全额补助;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不符合享受海西州低保标准救助的,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

  第八条托养服务申请人在机构托养、日间照料期间,所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当地财政承担。

  第九条申请人按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该补贴是对申请人缴纳托养服务费用的补充,超出补贴标准的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支付。补贴时间从申请人实际开展托养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初审。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申请托养的方式,在《海西州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照片、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残联。县级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

  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对符合托养条件的申请人,通知托养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托养服务手续。托养机构应为进入机构托养、日间照料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托养机构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文本由县级残联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残联应不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被托养人亲友、社会人士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评估,并由专人(以专职委员为主)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质量等,在《海西州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上给予评价。

  第十四条托养机构服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并和服务对象或亲属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名。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随时检查服务情况,评定服务质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托养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托养机构要实现规范化服务,根据托养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合理配备管理、专业和服务人员。管理、专业和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为机构托养按1:4、日间照料按1:5。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

  抄送: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办公室,试验区管委会综合办公

  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各群众团体,中央、省驻州各单位,存

  档。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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