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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海西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医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1-15 15:01:05
编辑: 沈高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患病后,首先要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具体流程及享受的待遇如下:

  报销流程: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补助→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达不到大病保险报销的,则按以下顺序执行: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一、人社部门贫困人口医保报销办理流程

  (一)门诊就医流程

  1、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门诊不设个人账户。

  2、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且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3、城乡居民发生的门(急)诊就医费用,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

  (二)门诊特殊病报销流程

  1、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累计为200元。

  2、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和门特慢病本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门特慢病药物按比例享受补助:(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2)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3)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种病种的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慢性病的人员按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4)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城乡居民,于每年10月至12月15日前拿着定点医院购买门特慢病药物的发票、处方及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或本省居住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当年只报当年的发票,过期不予报销。

  ()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城乡居民在已开通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流程

  挂号→诊断→结算

  挂号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保卡和身份证挂号,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的费用

  诊断

  参保人员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就患者病情进行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人根据病情住院治疗

  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须支付个人自负和自费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600元,一级及以下100元;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80%,一级及以下90%),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转诊

  医生开具转诊单→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和转诊单,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签字盖章→办理转诊后,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3、转诊后报销

  (1)按政策办理分级转诊手续的,省内需要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转诊手续直接在医疗机构入院并按规定进行即时结算;没有办理分级转诊手续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需携带:出院证、原始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或本省居住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

  (2)未按政策办理分级转诊手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30%的保底补偿报销。需携带:出院证、原始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或本省居住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

  (3)统筹基金(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4、贫困人口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由5000元下调至3000元。

  二、民政部门贫困人口资助政策

  (一)实施贫困人口参保专项资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并享受待遇。

  (二)落实贫困人口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三)落实贫困人口住院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给予80%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5至6万元。

  (四)落实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因灾或因重大事故返贫时,及时调整低保救助标准,并且按相关政策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贫困边缘户收入增长退出低保后,因病因灾或因重大事故返贫时,及时按程序重新纳入低保范围进行救助,发生重特大疾病或事故至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时,按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为两万元。

  三、残联特惠政策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根据《海西州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办法》。补助范围:对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中的残疾人和60岁以上残疾人,增发不低于低保标准50%的特殊生活补贴。对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智障、精神及“三瘫”残疾人实行托养或居家安养。机构托养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给托养机构),居家安养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医疗优惠政策:残疾人在享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医院减免5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对重度残疾人(即一、二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患有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放疗、化疗、尿毒症疾病)的残疾人住院医药费用超出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给予解决,提高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水平。

  (三)残疾人大病救助政策根据州政府印发《海西州扶残助残基金管理办法》(西政办〔2012〕171号),设立扶残助残基金,财政注入资金。

  资助范围与对象:海西州常住户口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因病因残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未享受其他部门、救助工程的救助或已接受救助仍存在困难,可对缺口部分申请救助。

  四、扶贫部门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一)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参加海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属于海西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补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报销保障。

  (二)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报销范围

  补偿报销范围:(1)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及民政救助后,剩余部分中除高值耗材外属于三个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整体比例达到90%标准予以报销。(2)目录外住院医疗费按现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及民政救助后,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三个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补偿按照整体达到60%比例标准报销。(3)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高值耗材自付费用部分,由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补偿按照整体达到60%比例标准予以报销。(4)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补偿报销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

  (三)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报销资料:基本医保结算单、大病医保结算单、民政救助结算单(加盖民政局公章)、病例首页、住院证、发票、费用清单(复印件)

  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其他资料:转外就医需提供转外就医审批表;外伤患者需提供外伤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时限

  自2017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一年。期满续保,保障期限延续。

  五、卫生计生部门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措施

   1、“六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病就医,由州、县、乡级医疗机构给予住院病人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2、十覆盖:

  一是贫困人口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全覆盖,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每例患者补助1300元,手术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待项目实施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对我州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实际完成例数拨付资金后,由州卫生计生委再拨付给定点医院及派出医疗队的医院。

  二是包虫病免费药物治疗和手术费用补助全覆盖。包虫病患者的药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提供、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手术费用由各地区卫生计生局给予定额补助,每名手术患者8000元。

  三是资助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全覆盖。由省高心所对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给予手术,并减免部分手术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是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由孕产妇接生医疗机构给予垫付,每名孕产妇500元。

  五是贫困地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全覆盖。由各乡镇计生办、乡镇卫生院为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孕前、孕后三个月叶酸片。

  六是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全覆盖。新生儿出生后,由接生医疗机构采集新生儿血片,做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低下的筛查,每名新生儿疾病筛查投入55元,为6个月—24月的儿童提供免费营养包。

  七是贫困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由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医院为准备生育的夫妇开展免费的检查,每对夫妇补助400元。(各地财政视情况增加)

  八是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育龄妇女开展三查服务,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九是对贫困人口疾病应急救助全覆盖。省政府出台《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十是贫困地区60岁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全覆盖。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院每年对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工作,由财政购买服务,每人每年130元。

   3、“四优先”:一是优先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二是优先加强人才资源培养和配置。三是优先增强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四是优先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4、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的要求,分病种、分批次对大病贫困患者集中救治。

  5、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蒙藏医干预等综合服务,为贫困患者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6、完成25351座卫生厕所改造任务,实现全州农牧区卫生厕所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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