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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否要求追加“欠薪利息”?律师解析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4-20 09:31:14
编辑: 沈高洁

  劳动者可否要求追加“欠薪利息”?

  如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工人日报讯(记者杨召奎)近日,有劳动者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称,被单位拖欠工资达一年之久,“如果单位按时把工资给我了,我存银行里也是可以拿到‘利息’的。”这位劳动者疑问,能否对延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申请加付利息?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告诉记者,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明确,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但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表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后,用人单位往往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发生拖欠工资报酬情形”“拖欠数额存在争议”等理由提出异议,此时劳动行政部门就无法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只能告知劳动者提请仲裁解决问题。“由于没有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的证据,劳动者仲裁只能请求支付工资,因此,劳动者要想拿到赔偿金其实很难。”

  不过,王丹律师表示,如果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通过法律渠道拿到生效的裁决书或判决书后,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这样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便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此举还有利于解决生效判决或裁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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