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说,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方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有了一些新的举措。主要是:
(1)对未列入西部开发范围的自治县,明确要求由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开发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2)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
(3)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同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规定了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
(4)在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上,明确规定了“三个确保”,使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落到实处。这一内容,不仅将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还解决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
(5)明确将中央及地方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
(6)明确将“兴边富民”行动和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写进《规定》中。
(7)将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民贸优惠照顾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法律化,使这项政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8)明确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此外,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对口支援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