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