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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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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2-19 09:38:44
编辑: 沈高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商住混合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海西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其责任外,其风险和违规办理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商住一体住房贷款只限于本省内。

  第七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在现缴存地不满六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在省州外购建自住住房的,应具备以上条件外,必须用省内可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手续。在本公积金中心不具备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七)购建商住一体住房的,除具备购建自住住房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购买二手房的,必须具有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后一年内的契税发票和不动产发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前次贷款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个人征信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80%。商住混合一体的住房,住宅部分按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少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借款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五)购买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低于20%的首期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附件2)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银行报来贷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公积金中心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准予贷款决定书》(附件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利率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一)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人及直系亲属房地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年限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八条用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交公积金中心收押;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公积金中心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转贷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以采取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储蓄存款的方式代扣偿还月还款本息。借款人在按月还贷一年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填写《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提前还款申请》(附件4)。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经公正的继承协议、文件及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所保管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有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擅自改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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