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新闻网讯(柴达木日报记者 赵洪甲 通讯员 胡朝阳)近日,乌兰县首起恶势力团伙案件在乌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过两天庭审,乌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韩某龙、韩某、马某花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对韩某龙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4万元;对韩某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马某花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扣押的赃款依法退赔被害人,扣押车辆变价折抵罚金,没收物品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以韩某龙为纠集者,韩某、马某花为成员的家族式组织,在乌兰县辖区内,向农牧民群众高价赊欠二手车并非法高利放贷,在讨债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侮辱他人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乌兰县公安局重点攻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宣传,持续深入抓好线索摸排。2019年6月,乌兰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走访宣传中发现该案线索,高度重视,精心研判,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侦查取证,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为案件顺利移送起诉打下坚实基础。